拆迁安置房,其中部分被安置人没有出资购买安置房,是否对安置房享有权益?

作者:赵红燕 来源:赵红燕 发布时间:2014/2/5 17:55:42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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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拆迁安置房,其中部分被安置人没有出资购买安置房,是否对安置房享有权益?基本案情:XXXX年XX月XX日,位于北京市崇文区XX路XX号房屋被拆迁,原告李某、李某之妻王某、被告张某三口的户口均在该拆迁房内。被告张某于X…

拆迁安置房,其中部分被安置人没有出资购买安置房,是否对安置房享有权益?

 

    基本案情:

    XXXX年XX月XX日,位于北京市崇文区XX路XX号房屋被拆迁,原告李某、李某之妻王某、被告张某三口的户口均在该拆迁房内。被告张某于XXXX年XX月XX日作为被安置人与危改单位北京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危旧房改造回迁购房协议书书》。双方约定,乙方住址北京市崇文区XX路XX号房屋在危改区内,现有正式户口3人,安置人口3人,分别是李某、李某之妻、张某;甲方安置乙方两居室一套,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房改售房成本价格1560元/平方米,人均未超过15平方米部分XX平方米,回迁购房款合计XXXXX元。双方对其他事项做了约定。后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确定已竣工的回迁房系崇文区XX路XX楼XX号二居室,建筑面积XX平方米,回迁购房款为XXXXX元。协议签订后,被告张某未通知原告李某、王某的情况下,交纳了全部购房款及各项费用。同年,被告张某取得了上诉房屋的房屋产权证。

    原告李某、王某得知被告将占用了自己的安置补偿优惠政策,要求享有安置房屋的居住使用权遭到拒绝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李某、王某是否享有回迁安置房屋的使用权?

    笔者认为,原告李某、王某作为拆迁房屋被安置人,在安置房中,被安置人均应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被告张某在购买安置房的过程中,其所购买的房屋价格包括全部备案制人的优惠部分的相应份额在内,故原告李某、王某作为被安置人,其余同样被作为被安置人的被告张某共同享有依据《危旧房改造回迁购房协议书》取得的位于崇文区XX路XX号二居室房屋使用权。

    此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确认原告李某、王某对诉争房屋享有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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