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租赁合同无效、双方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 案情介绍: 2008年9月,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与李某某签订了一份《市场场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承租期为5年,每年交付租金XXX万元------。 合同签订后,北京市某某有限公司将场地按约交付给李某某,同时李某某交了XX万元履约保证金。李某某接手市场后进行了装修,又将场地分割成若干各摊位,分租给XXX个承租户分别经营各类商品,后因租户经营利润较低,要求减免租金而与李某某发生矛盾,大批租户与李某解除了租赁合同,李某要求北京市某某有限公司赔偿其损失遭到拒绝,李某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此案经仲裁委审理,认为因租赁场地没有建筑规划许可证及房产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之规定,判决认定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北京市某某有限公司返还收取的XXX万元履约保证金。 此案裁决后,北京市某某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李某某支付合同履行期间拖欠的水电费XX万元、垫付租金XX万元、赔偿金XXX万元、场地占用使用费XXX万元,合计:XXX万元。案件经审理,仲裁委认定,李某某经营的一切费用由其自行承担,其拖欠的水电费、场地占有使用费及垫付租金共计:XXX万元由李某某支付。 律师评析:此案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9年9月1日生效实施后,当事人依此解释提起仲裁要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的一个典型案例。 仲裁委员会也是根据此解释第2条的规定,做出了确认租赁合同无效的案例。虽然合同无效,但是承租人不能免除占有使租赁场地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义务,从而保护了出租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