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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拆借的期限和额度管理
同业拆借的期限和额度管理
根据《同业拆借管理办法》规定,同业拆借的期限在符合以下规定的前提下,由交易双方自行商定:(1)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中资商业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社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一年;(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三个月;(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七天;(4)金融机构拆出资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对手方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市场发展和管理的需要调整金融机构的拆借资金最长期限。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实行限额管理,拆借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按照以下原则核定:(1)政策性银行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得超过该机构上年年末待偿还金融债券余额的8%;(2)中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得超过该机构各项存款余额的8%;(3)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得超过该机构实收资本的两倍;(4)外国银行分行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得超过该机构人民币运营资金的4倍;(5)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得超过该机构实收资本的100%;(6)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得超过该机构净资产的20%;(7)证券公司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得超过该机构净资本的80%;(8)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由该机构的总行授权确定,纳入总行法人统一考核。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市场发展和管理的需要调整金融机构的同业拆借资金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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