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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书
管辖权异议书
申请人:四川省蓬安县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俊 总经理。
地址:四川省蓬安县相如办事处红旗路2号。联系电话:010-86529296,13701219381。
申请人因与北京奥基特特种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北京奥基特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以申请人返还工程款为由向贵院起诉。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2007年12月15日,申请人应北京奥基特特种工程有限公司的要求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桥东北角200米元亨大厦开始提供劳务,2007年12月24日,双方在朝阳区安贞里二区11号楼小院东侧的北京奥基特特种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地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在朝阳区元亨大厦向北京奥基特特种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北京奥基特特种工程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是北京市门头沟区圈外北坡4号东1室。
申请人的住所地在四川省蓬安县相如办事处红旗路2号,北京住所在丰台区吴家村丰北园华富丽苑,合同履行地在北京市朝阳区的元亨大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当由合同履行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或者被告住所地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之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权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尽管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第9条第2款约定:“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可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是,该约定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对约定管辖的规定,故约定无效。
因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
综上,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案件移送管辖,交由合同履行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予准许。
此 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四川省蓬安县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2008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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