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
138 1120 4363
工商登记类违法行为监管(含相关国家局解释移送规定、最新个体户法律规定)八
工商登记类违法行为监管(含相关国家局解释、移送规定、最新个体户法律规定)八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监管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违法行为
1、认定依据及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2、总局答复及司法解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村民委员会是否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单位成员等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函字〔2008〕156号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村民委员会是否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单位成员等问题的请示》(黑工商办函〔2008〕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因此,村民委员会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能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单位成员。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农业人口户口簿;无农业人口户口簿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请示中提到,你省农垦系统职工都是城镇户口,垦区未实行土地承包经营,不符合以上规定,所以不能以农民身份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三、《合伙企业法》规定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其目的在于防止参加合伙的公益性组织可能面临承担连带责任风险。村民委员会作为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2008年6月6日
(二)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材料中,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违法行为
认定依据及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材料中,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违法行为
认定依据及处罚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四)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
认定依据及处罚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五)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满6个月的违法行为
认定依据及处罚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满6个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六)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
认定依据及处罚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七)未依法将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的违法行为
认定依据及处罚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未依法将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八)未依法将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的违法行为
认定依据及处罚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未依法将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的行为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三、私营企业监管
(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1、认定依据及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 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2、总局答复及司法解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私营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2000〕第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从实际出发,继续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不搞一个模式。”目前,各地按照中央这一精神,采取各种措施,积极推进国有小企业放开搞活的改革。最近,许多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映,一些国有小企业出售时,在登记管理方面存在这样和那样的具体问题,需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明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有小企业在改革中,采取出售形式,将企业的产权转让给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企业应办理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
国有小企业将企业租赁或者承包给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因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没有改变,不应办理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
二、国有小企业出售后登记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依据《公司法》及其登记管理条例办理;登记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分别依据《合伙企业法》及其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及其登记管理办法办理。
三、国有小企业出售后登记为私营企业的,其登记程序要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经企业申请,适用变更登记程序或者重新登记程序。
变更登记程序的适用:改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按照相馆公司变更登记程序办理;改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分别按照使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程序办理。
重新登记程序的适用:改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原企业按照非公司企业法人或公司的注销登记程序,办理注销登记;同时根据新设立企业的组织形式,分别按照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的程序办理设立登记。
四、国有小企业出售后,办理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时,申请人除了应提交登记管理法夫要求的文件外,还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企业改制方案,以及企业职工代表大侍或者职工大会同意改制方安的意见。
(二)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界定、转让的确认文件;
(三)企业转让协议书和按照协议输资产交割及付款手续的证明文件;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派出机构认可的债权金融机构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
五、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的企业要求使用砂企业名称,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原企业名称中有与原主管部门隶属关系的字样,不得继续使用,应办理原企业名称的变更登记或者新企业名称的核准登记。
改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六、原企业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私营企业经营项目的,在变更登记时,应予核销。
变更登记时原企业关置审批的许可证或有关文件未超出有效期的,经原审批发证机关同意,视为有效;登记机关按照审批发证机关的意见。核定新企业经营范围中的有关内容。
新企业经营范围中新增的经营项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有关部门审批的,申办人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七、具有法定资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原企业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报告,可作为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非货币出资的评估作价报告。
改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应当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数额;增加注册资本的,增加部分应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八、对申请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的私营企业,登记机关在核准登记后收缴原企业的营业执照,同时依法核发新企业的营业执照。
对改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原,核发适用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改为合伙企业的,核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对改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核发《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对改为合伙企业或者个人独资企业的,不得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九、集体企业改为私营企业的登记管理,参照本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000年二月十三日
(二)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
1、认定依据及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 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三)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
1、认定依据及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 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河北省私营企业条例》第五十七条 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千元至两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1、认定依据及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 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五)未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
1、认定依据:
《河北省私营企业条例》第二十三条 私营企业因歇业或者正常原因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在终止生产、经营三十日内,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2、处罚依据:
违反《河北省私营企业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责令其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重新登记和营业执照检验手续,可并处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六)未参加年检的违法行为
1、认定依据:
《河北省私营企业条例》第二十六条 私营企业必须在生产、经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营业执照年度检验手续。
2、处罚依据:
《河北省私营企业条例》第五十九条 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纠正,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由监察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故意造成私营企业虚假登记注册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从事非法活动的违法行为
1、认定依据:
《河北省私营企业条例》第三十六条 私营企业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登记中隐瞒实情,提供虚假证明、虚报注册资本;(二)生产或者销售假冒劣质商品;(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和收费的规定;(四)投机诈骗、走私贩私;(五)印制、播放、销售、出租反动、诲淫诲盗、封建迷信及其他有害内容的书刊、画片和音像制品;(六)利用色情、赌博等非法手段招徕顾客;(七)采取行贿等不正当手段从事经营活动;(八)偷税、逃税、骗税、抗税或者欠税;(九)以全民所有制或者集体所有制名义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十)抽逃资本、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2、处罚依据:
《河北省私营企业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七)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
《河北省私营企业条例》第六十一条私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千元至二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责令其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处虚报注册资本额5%至10%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九)项的,责令其按实际经济性质重新登记注册,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项的,责令其改正,并处抽逃资本额和转移财产额5%至10%罚款。
3、国家局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非股东可否担任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2001]第166号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非股东可否担任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问题的请示》(局函[2001]11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董事长(即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董事组成的董事会中产生。具体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即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设立董事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8年1月7日发布的第83号局令《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以外的人可以被选举或者聘任为董事、经理。
依照上述规定,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选举或者聘任非股东担任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的登记申请,应予核准。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私营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2000〕第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从实际出发,继续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不搞一个模式。”目前,各地按照中央这一精神,采取各种措施,积极推进国有小企业放开搞活的改革。最近,许多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映,一些国有小企业出售时,在登记管理方面存在这样和那样的具体问题,需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明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小企业在改革中,采取出售形式,将企业的产权转让给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企业应办理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
国有小企业将企业租赁或者承包给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因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没有改变,不应办理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
二、国有小企业出售后登记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依据《公司法》及其登记管理条例办法;登记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分别依据《合伙企业法》及其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及其登记管理办法办理。
三、国有小企业出售后登记为私营企业的,其登记程序要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经企业申请,适用变更登记程序或者重新登记程序。
变更登记程序的适用:改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按照公司变更登记程序办理;改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分别按照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程序办理。
重新登记程序的适用:改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原企业按照非公司企业法人或公司的注销登记程序,办理注销登记;同时根据新设立企业的组织形式,分别按照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的程序办理设立登记。
四、国有小企业出售后,办理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时,申请人除了应提交登记管理法规要求的文件外,还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企业改制方案,以及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同意改制方案的意见;
(二)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界定、转让的确认文件;
(三)企业转让协议书和按照协议办理资产交割及付款手续的证明文件;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派出机构认可的债权金融机构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
五、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的企业要求使用原企业名称,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原企业名称中有与原主管部门隶属关系的字样,不得继续使用,应办理原企业名称的变更登记或者新企业名称的核准登记。
改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六、原企业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私营企业经营项目的,在变更登记时,应予核销。
变更登记时,原企业前置审批的许可证或有关文件未超出有效期的,经原审批发证机关同意,视为有效;登记机关按照审批发证机关的意见,核定新企业经营范围中的有关内容。
新企业经营范围中新增的经营项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有关部门审批的,申办人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七、具有法定资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原企业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报告,可作为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非货币出资的评估作价报告。
改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应当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数额;增加注册资本的,增加部分应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八、对申请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的私营企业,登记机关在核准登记后,收缴原企业的营业执照,同时依法核发新企业的营业执照。
对改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核发适用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改为合伙企业的,核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对改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核发《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对改为合伙企业或者个人独资企业的,不得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九、集体企业改为私营企业的登记管理,参照本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000年二月十三日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