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登记类违法行为监管(含相关国家局解释、移送规定、最新个体户法律规定)五

作者:赵红燕律师整理  发布时间:2014/11/11 15:55:49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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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工商登记类违法行为监管(含相关国家局解释、移送规定、最新个体户法律规定)五七、关于新《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实施前已经登记的合伙企业的名称管理。  2007年6月1日以前登记的合伙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不要求…

工商登记类违法行为监管(含相关国家局解释、移送规定、最新个体户法律规定)五

 

七、关于新《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实施前已经登记的合伙企业的名称管理。

  200761日以前登记的合伙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不要求在其名称中组织形式后增加“普通合伙”字样。如果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当要求其变更企业名称,并按照新《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核准企业名称,按其合伙企业类型,在其名称中组织形式后增加“普通合伙”或者“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

 

  八、关于合伙企业的监管

  各地要重视对各类合伙企业的监管,特别是要加强对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监管,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经营行为与社会信用密切相关,要加大监管力度,对违法行为要从严查处;同时要加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监管,重点检查有限合伙人资金是否到位、有无抽逃资金现象。

 

  九、关于登记表格及文书格式

  按照新《合伙企业法》和《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局制定了《合伙企业登记表格及文书格式规范》。请各地自200761日起遵照执行(不含《合伙企业年检报告书》)。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工商个字[2004]118号)中关于合伙企业的内容,于200761日停止执行。

  自2008年起,《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年检报告书>和<合伙企业年检报告书>和通知》(工商个字[2006]37号)中的《合伙企业年检报告书》废止,起用《合伙企业登记表格及文书格式规范》中新的《合伙企业年检报告书》。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合伙企业的登记管理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附件:《合伙企业登记表格及文书格式规范》(略)

 

 

 

 

 

三、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的违法行为

 

(一)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违法行为

 

认定及处罚依据: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 

 

四、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相关违法行为

 

  (一)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的行为

 

认定及处罚依据: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违法行为

 

1、认定及处罚依据: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总局答复及司法解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否负有个人责任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2]123 号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逾期不接受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否负有个人责任问题的请示》(深工商[20002]3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企业年度检验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企业进行检查,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制度,企业应依法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不接受年度检验是一种违法行为。企业逾期不接受年度检验,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职责,应负有个人责任,但年检期间法定代表人无法正常履行职权的除外。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该类人员仍然在其他企业中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相关企业应按规定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相关企业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核实,应责令相关企业限期办理不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对逾期不办理变更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相关应依照《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二OO二年六月七日

 

五、  企业年检相关违法行为  

 

(一)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违法行为

 

认定及处罚依据: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 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违法行为

 

认定及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不按照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不按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度检验的,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年度检验;拒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三)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违法行为

 

认定及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四 )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认定及处罚依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条 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 五)企业有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认定及处罚依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一条 企业登记机关通过年检,发现企业有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可以依照有关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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