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登记类违法行为监管(含国家解释 移送规定 最新个体户法律规定)四

作者:赵红燕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11 15:50:40 点击数:
分享到 65.6K
导读:二、企业名称登记相关违法行为(一)侵犯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认定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

 

 

二、  企业名称登记相关违法行为

 

(一)侵犯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认定及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侵犯企业名称专用权的,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认定及处罚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一)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三)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违法行为

 

认定及处罚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二)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四)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违法行为

 

1、认定及处罚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三)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总局答复及司法解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名称许可使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33号  湖北省、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名称许可使用有关问题的请示》(鄂工商文字[2001]36号)、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内蒙古大华食品有限公司以特许加盟名义授权包头市塞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其企业名称如何定性处罚的请示》(内工商外企字号)收悉。现一并答复如下:一、关于企业名称许可使用问题,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将企业名称权列在人身权范畴,我局认为,企业不得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更不得许可他人使用第三方的企业名称或未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二、企业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属于“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登记机关应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对许可人予以处罚。企业许可他人使用未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属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禁止的行为,登记机关应依照上述规定对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一并予以处罚。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以下元罚款”中所指出的企业名称应是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使用,未按自己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使用的,登记机关应分别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及相应登记法规关于擅自改变登记事项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五、使用“中国移动通信XX营业厅”名称,应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使用。

 

                                                二00二年二月七日

 

(五)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违法行为

 

认定及处罚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四)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企业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信笺使用的名称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相同或企业名称牌匾简化未备案的违法行为。

 

1、认定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企业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2、处罚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其他相关总局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1]28号)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你院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咨询的公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中“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所述“同行业”,是指《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法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规定中“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即企业名称中表述“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文字内容。二、企业分支机构名称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项驳回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发生争议,注册在后的企业名称如果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登记机关应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第九条第(二)项和第五条,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

 

                                                   二00一年一月十九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含有“战略研究”、“战略管理”等字样的企业名称进行清理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2]1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在全国“打黄”、“打非”工作中,发现个别企业打着“战略研究”、“战略管理”的招牌,利用信息咨询和会员制的方式吸纳订户,编辑、印发非法出版物,严重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含有“战略研究”、“战略管理”等带有意识形态性质字样的企业名称进行一次专项清理。凡企业名称中含有“战略研究”、“战略管理”等字样的,登记机关应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责令企业十五日内办理名称变更登记。二、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战略研究”、“战略管理”等带有意识形态性质的字样,不属于企业经营行为的用语。今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不得核准“战略研究”、“战略管理”等字样的企业名称。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认真做好此次专项清理工作。工作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请示汇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清理结果于830日前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注册局。

 

                                                 二OO二年七月十六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企业名称相同的裁决是否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248号)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对企业名称相同的裁决是否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请示》(武工商(19956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得相同。如发现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时,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注册在先的原则处理。二、由于一些客观原因,如分级登记、微机联网和微机病毒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核准登记注册了相同的企业名称,在处理已登记注册的相同企业名称时,如遇被撤销企业名称一方要求行政赔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认真检查问题产生的原因,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为其妥善办理变更企业名称的工作。三、由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故意或重大失误,核准登记注册了相同企业名称,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已登记注册的相同企业名称时,如被撤销企业名称的一方财产受到损害并要求行政赔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责令更名有关后续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第233号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对责令更名有关后续处罚问题的请示》(苏工商(2000)84)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由于企业拒不办理名称变更登记,致使纠正决定执行受阻的,该企业的登记主管机关应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进行处理。

 

                                                   二000年十月十一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含有“油田”字样企业名称管理的通知工商企字[1997]1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近年来,一些企业未经油气田企业的同意,冒用油田名义,擅自使用含有“油田”字样的企业名称,损害了油气田企业的声誉,干扰了油气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加强对含有“油田”字样企业名称的管理,特通知如下:一、对申请使用含“××油田”字样企业名称的,应要求其提交该油气田企业同意的文件,登记主管机关方可予以审核登记;未经同意的,一律不得在企业名称中含有“××油田”字样。二、对已登记注册的使用含“××油田”字样企业名称的,如果油气田企业提出异议,登记主管机关应通知其变更名称,并不得在名称中含有“××油田”字样。三、对其他使用含“油田”字样企业名称的,所用“油田”字样应该是企业名称中行业或经营特点部分的内容,且应当与该企业经营范围一致。不符合以上情况的,不得在名称中含有“油田”字样。对这类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引起公众误认的,应予以纠正。请将本通知转发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八一”等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字样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82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下发《关于严禁利用军队、武警部队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通知》(工商企字[1999]8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类企业,包括军队、武警部队移交和保留的企业,其名称中一律不准带有军队、武警部队番号、代号和“国防”、“八一”等特定含义字样;凡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要立即停止使用,对已经登记注册的,要在1998年度的工商年检期内办理变更登记。通知下发以后,各地工商机关会同军队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效。但一些地方工作开展并不彻底,一些企业仍在其名称、招牌中使用“八一”等字样,个别地方甚至违反通知要求,核准新设企业名称使用上述字样。这不仅损害了军队和武警部队的声誉和形象,也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进一步开展对含有“八一”等字样的企业名称的清理和规范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禁止使用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的特定字样。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通知》等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下列字样:(一)军事机关名称,包括中央军委、各总部、海军、空军、二炮、各军区、武警部队及其他军队单位的全称和简称,以及“解放军”、“军队”、“部队”、“陆军”等名称。(二)部队番号或者代号,包括军队和武警部队实有番号、代号的全称或者简称,以及虚假的部队番号、代号。(三)“国防”、“八一”、“军用”、“军供”、“军需”、“军服”、“军品”等字样。

 

二、各地要按照谁登记谁负责的原则立即开展清理工作。清理对象包括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所有市场主体及其分支机构。对清理出的含有“八一”等字样的企业名称,要分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对企业住所地名中含有“八一”等字样、企业名称完整使用该地名的,如八一湖综合商店、八一路百货公司等,不会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允许保留,但要进一步加强监管,督促企业规范使用。(二)对企业住所地名含有“八一”等字样,但企业名称未完整使用地名而仅使用“八一”等字样的,应要求加上有关地名用字或者停止使用“八一”等字样,限期办理变更登记。(三)除上述情况之外,对其他使用“八一”等字样的企业名称,一律要求企业限期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对清理后列入限期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要在企业登记及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系统中予以锁定或标注,在企业申请办理名称变更登记之前,停止办理企业其他登记申请,并加强巡查和日常监管,在企业年度检验时督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三、对禁止使用的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的字样范围,要及时纳入企业名称登记软件的禁用语提示系统,从机制上保证禁止要求的长期执行。

 

四、在做好企业名称清理规范工作的同时,要按照《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招牌、广告和商标使用等有关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坚决予以纠正。五、各地要加强领导,确保清理规范扎实到位。对清理出的企业要逐户下发整改通知,说明整改的要求、依据、理由和限制措施,敦促企业及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对工商机关内部要严明纪律,对违反规定的,要严格追究行政责任。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纠正“江门市威霖(中国)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2〕第187号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据有关部门反映,你省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5327日核准登记了“江门市威霖(中国)贸易有限公司”。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只有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并应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请你局通知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立即纠正“江门市威霖(中国)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并于20028月底前将纠正结果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注册局。                                        二00二年八月六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纠正“上海德力西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0]275号)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近几个月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陆续收到德力西集团公司和上海德力西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德力西”争议的材料。经过广泛的调查、仔细的分析、认真的研究,以下事实是清楚的:一、德力西集团公司以生产经营低压电器为主导产业。该企业成立于1991627日,企业名称始终以“德力西”为字号。随着企业发展壮大,“德力西”的知名度在增大,“德力西”品牌也由乐清向浙江,再向全国扩大其影响。上海德力西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也从事低压电器的销售,与德力西集团公司经营同类产品。上海德力西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许多城市把分公司设在德力西集团公司销售企业的近邻地段,故意在低压电器市场上制造混乱。二、德力西集团公司于199212月注册了“DLX”字母组合图案商标,1996年注册了“德力西”商标和“德力西”与“BLX”组合图案商标。该商标于19987月被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199912月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德力西集团公司1992年在上海南汇县投资设立了上海德力西电器经营部,1993年又在上海普陀区注册了上海德力西电器实业公司。“德力西”是德力西集团公司的股东胡成中等人独创的有其内涵的文字组合,用在自己投资设立的企业名称中作字号,并设计成商标注册使用。上海德力西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施甘云,也是上海德力西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最大股东上海良华电器实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施甘云是德力西集团公司所在地浙江乐清市柳市镇人,与胡成中的弟弟胡成国是同学,双方常有来往,施甘云对德力西集团公司的发展十分清楚。上海德力西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在明知上述情况下申请使用“德力西”作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三、上海德力西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利用媒体、广告大量宣传“上海德力西”,地址不写“上海”,却标明“柳市大桥路”,故意让公众把该公司与德力西集团公司混淆。施甘云还在上海两个“德力西”争议未决的情况下,回乡游说吸收企业和个人入股上海德力西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未办理变更股东的情况下宣传公司股东100多个,并将有股东和员工签名的《强烈要求》材料寄给国家领导人,故意制造混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上海德力西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上海德力西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已在市场上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继续使用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请你局立即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5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41条和《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标字[1999]81)作出行政决定,限期上海德力西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再使用“德力西”为企业名称中字号,并将结果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四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名称使用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2〕第3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企业名称使用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2001〕23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一、企业在自己名称中使用与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以及名人相同姓氏作为字号的,如果该姓氏为该企业自然人投资人姓氏,并且企业在广告、宣传和经营活动中,未因使用其名称,让公众误认为该企业与某个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以及名人有关或有损其形象或利益的,登记机关不应禁止企业使用其名称。如果该姓氏不是该企业自然人投资人姓氏,应不准其使用。二、企业使用与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以及名人相同姓氏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在广告、宣传和经营活动中使公众产生联想,认为该企业与上述有关人物有某种关联,造成公众误解的,登记机关应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予以纠正。

 

                                              二00二年一月十四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严禁利用军队、武警部队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9]第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军区、各军兵种联()勤部,各总部、军兵种有关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校务部,武警总部后勤部:近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军队主管部门采取多种措施,对打着军队、武警部队招牌从事经营活动的问题进行了多次清理,取得了很大成效。但在一些地区和单位,这类问题屡禁不止。特别是中央作出军队、武警部队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重大决策以后,一些企业仍在其名称、招牌、商标、广告中,公开或变相冒用军队、武警部队名义,既损害军队声誉,又影响国家经济环境治理。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类企业,包括军队、武警部队移交和保留企业,其名称中一律不准带有军队、武警部队番号、代号和“国防”、“八一”等特定含义字样。由军队授予代号的企业,其代号名称可在军品生产及相关领域使用,其它商贸开发经营活动一律使用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已经以代号名称登记注册的,应变更为带有行业特征且不涉及军事秘密的规范名称(如:第××××机械厂)。二、企业商品(服务)商标,一律不得冒用军队、武警、部队、国防、八一等特义字样和军旗、军()徽等标志。三、严禁以军队、武警部队名义发布商业广告。商业广告中不得出现上述军用番号、代号、字样和标志图案,不得使用“军品专营”、“军品代销”等用语。四、严禁在民用商品上印刷、刻制、铸造军旗、军()徽、八一、勋章等军用标志物。非军工定点企业不准擅自制造此类标志物,更不准销售军品。五、军、警服装、鞋、帽、被装等产品,凡是作为民品上市销售的,不得使用军、警图文标志;沿街店铺一律不准打出“军需品”、“军用品”及类似招牌。六、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军队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严格按本通知规定做好清理和规范工作。凡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要立即停止使用,对已经登记注册但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要在1998年度的工商年检期内办理变更登记;已注册的商标明显损害军队声誉的,应由商标注册人报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销,或由其它单位和个人提出,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七条查处。今年上半年,各中心城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军队企管、警备部门,对商业街区和公共场所的广告、招牌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和清理。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军队、武警部队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对无视法规,有禁不止,继续滥打招牌,损害军队声誉和社会利益的违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驻地军队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名称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个字〔200818号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合伙企业名称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湘工商个字〔20089)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可以直接使用“合伙企业”字样。

 

                                              二〇〇八年二月四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擅自使用外企代表机构名称行为适用法规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0〕第122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查处擅自使用外企代表机构名称行为适用法规的请示》(京工商文字〔20008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国内企业自称外国企业办事处的行为,不宜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使用末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000年六月十三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名称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外企函字〔2005〕第13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名称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工商企[2004]28号)收悉。经商商务部及中国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现答复如下:一、同意你局对名称中含有“世界贸易组织”或“WTO“字样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不予核准的法律适用意见。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其他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业”包括了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设立从事联络等工作的常驻代表机构。在现行《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修订前,对常驻代表机构名称的登记原则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三、对现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违反相关规定的,应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予以纠正。

 

                                             二00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07]1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以及国务院新修订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将于200761日起施行。新《合伙企业法》和《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丰富了我国合伙企业的类型、扩展了合伙人范围,对确立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规范合伙企业设立、经营及登记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民间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将发挥积极的作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全面领会、深入贯彻新《合伙企业法》和《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积极履行职责,做好合伙企业的登记管理和服务工作。为切实保障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登记管辖

  根据《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可以登记合伙企业。

  根据《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做出规定。

 

  二、关于合伙企业的名称

  登记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法核准合伙企业的名称。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标明的“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应当置于括号内。

 

  三、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五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登记机关对经财政部门依《注册会计师法》批准设立的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提出的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申请,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登记。合伙制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申请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除提交《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各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复印件。

  对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四、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合伙人的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不含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作为合伙人设立合伙企业的,登记机关在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进行登记时,应当参照执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725日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号),申请的经营范围涉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相应的审批文件。

 

  五、关于变更登记

  合伙人申请变更登记,除应当提交《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文件外,涉及变更具体登记事项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合伙企业变更主要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合伙企业变更主要经营场所跨企业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企业登记机关将企业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

  (二)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和继任委派书。

  (三)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应当提交由国家有关部门或授权机构颁发的各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四)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

  (五)新合伙人入伙的,应当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六)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六、关于分支机构的登记

  (一)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登记机关应在分支机构登记后,将《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情况备案书》发送合伙企业登记机关。

  (二)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

  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4、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提交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6、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任免文件或者依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7、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三)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

  分支机构因合伙企业解散,被合伙企业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该分支机构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应当提交:

  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上一篇:工商登记类违法行为监管(含相关国家局解释、移送规定、最新个体户法律规定) 三 下一篇:工商登记类违法行为监管(含相关国家局解释、移送规定、最新个体户法律规定)五
相关文章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