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登记类违法行为监管(含相关国家局解释、移送规定、最新个体户法律规定)六

作者:赵红燕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11 16:01:24 点击数:
分享到 65.6K
导读:工商登记类违法行为监管(含相关国家局解释、移送规定、最新个体户法律规定)六六、企业集团登记相关违法行为(一)擅自使用企业集团名称或者不按规定使用企业集团名称的违法行为认定及处罚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

工商登记类违法行为监管(含相关国家局解释、移送规定、最新个体户法律规定)六

 

六、企业集团登记相关违法行为

 

(一)擅自使用企业集团名称或者不按规定使用企业集团名称的违法行为

 

认定及处罚依据: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擅自使用企业集团名称或者不按规定使用企业集团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予以处罚。以企业集团名义订立经济合同,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违法行为

 

认定及处罚依据: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办理企业集团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企业集团登记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参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或者《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集团登记。

 

(三)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而不办理的违法行为

 

认定及处罚依据: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而不办理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参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或者《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集团登记。

 

(四)应当办理注销登记而不办理的违法行为

 

认定及处罚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应当办理注销登记而不办理的,由登记主管机关撤销企业集团登记。

 

(五)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售《企业集团登记证》的违法行为

 

认定及处罚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售《企业集团登记证》的,由登记主管机关参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或者《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集团登记。

 

(六)未依法登记为企业集团而冒用企业集团名义的违法行为

 

认定及处罚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未依法登记为企业集团而冒用企业集团名义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

 

七、企业住所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

 

相关总局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7]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规定,为加强对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二)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二、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股东(出资人)或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承诺,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并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三、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登记时,股东(出资人)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盖章(法人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企业(公司)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盖章、个体工商户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盖章或签字。四、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已向登记机关承诺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有业主同意,而实际并未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有业主同意的,属于提交虚假材料行为。

 

                                                            200711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失去合法住所或经营场所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工商个字[2000]319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失去合法住所或经营场所如何处理的请示》(京工商文字[2000]14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丧失了原有的合法住所或经营场所后,在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办理变更登记。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登记主管机关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属于公司的,依照《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营单位的,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罚;属于非公司私营企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处罚;属于个体工商户的,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丧失了原有的合法住所或经营场所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非公司企业法人或其他经营单位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属于公司的,依照《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营单位的,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理;属于非公司私营企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处罚。个体工商户丧失了原有的合法的经营场所,并在六个月内未找到新的经营场所的,按自行停业处理。依照《械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由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营业执照。  

 

                                                             20001228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武汉市工商局关于外地企业违法经营活动应否受行为发生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2]383号: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外地企业在所辖区域内违法可否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管理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均有权对管辖区域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以上规定所指“管辖区域内的企业”,既包括在本地登记注册的企业,也包括在外地登记注册但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只有正确理解和执行这一规定,企业的经营活动才能置于广泛而严密的监督之下,企业的违法经营行为才能及时被制止,并得到应有的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才能更有效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八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对企业属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01]2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充分发挥工商所作用,切实加强对企业的有效监管,改革监管方式,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能,现就加强对企业属地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工商所实施属地监管的职责(一)对企业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1.是否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2.是否按规定悬挂或放置营业执照,有无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行为。3.是否在住所处标明企业名称。印章、信笺、产品或包装使用的企业名称是否与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4.是否擅自改变住所或经营场所。5.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开展经营活动。6.是否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7.是否抽逃注册资本(金)。8.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交办的其他监管工作。(二)对企业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1.定期检查。应在新设立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六个月内对该企业进行检查。2.日常检查。可对辖区企业进行例行检查,也可根据举报线索,对企业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3.专项检查。根据国家专项治理政策和上级统一部署,对企业进行有重点的检查。(三)对企业监督管理的管辖范围。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对住所(经营场所)在本管辖区域内的各级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均有权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非法人经营单位。(四)对企业的监督管理权限。1.检查权。对辖区内企业依法进行定期检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2.调查权。对涉嫌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进行询问、取证、查阅有关资料。3.建议权。对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可在报告所在区、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同时,直接向该企业的登记机关反映问题,并提出处理或处罚建议。4.处罚权。在行政法规规定的处罚权限内,有权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二、建立上下联动、密切配合、渠道畅通的信息反馈机制(一)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对工商所监督管理企业给予积极支持。1.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向工商所提供监督管理所需的企业登记资料,包括登记注册企业的名称、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资本(金)、企业类型(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登记事项,以及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年检等情况。2.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向工商所提供企业登记资料采取逐级传送的方式。已经建立计算机网络系统的登记机关与工商所之间的信息传递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没有建立计算机网络的登记机关与工商所之间的信息传递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3.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加强对工商所监督管理企业的业务指导。(二)工商所应尽快建立企业监管档案。建立企业监管档案是加强对企业实施属地监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工商所应在明年年底前,对辖区内企业,一是要根据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提供的企业登记资料,建立以登记注册内容为主的静态管理档案。静态管理档案应包括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金)、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经营期限、开业日期等基本情况。二是要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建立动态监管档案。动态监管档案应包括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定期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年检、处罚等情况。工商所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制,全面实施对属地企业的“经济户口”管理。(三)工商所应将查处企业违法违规情况及时上报企业原登记主管机关,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将查处情况在企业档案中予以记载。三、加强工商所干部的培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组织实施对企业属地监督管理工作的同时,要认真做好工商所干部的业务培训工作。培训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本地情况作出具体安排。培训内容包括:现行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有关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00一年十月十六日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4]后营字第12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建委、房地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地方税务局,全军有关后勤部门:

 

军队利用空余房地产开展的租赁活动,是加强空余房地产管理的重要手段,即发挥了空余房地产的资源效益,支援了地方经济建设,又弥补了国防经费不足,对保障战备、服务部队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理顺军地业务关系,使其健康有序地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实行租赁归口管理。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工作由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接受当地政府房地产、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军队出租单位租金收入中所含土地收益金由总后勤部统一收取。二、严格实行租赁项目审批制度。出租军队空余房地产,必须按照《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出租的军队空房地产必须符合国家和军队规定的租赁条件,达到住用、消防、卫生防疫等安全标准。三、严格实行租赁许可证制度。《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是军队开展空余房地产租赁活动的合法有效凭证。出租军队空余房地产,必须到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申领《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并在租赁场所明显位置悬挂。承租人自领取《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租赁合同和《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到当地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未持《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的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项目不予登记备案。《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统一编号印制,并按规定权限分别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大单位房地产管理局(处)、地区性房地产管理处核发。四、严格加强租赁工商、税务管理。各级工商、税务部门要切实加强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租用军队空余房地产作为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时,必须提交有效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军队出租单位必须凭有效期内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才能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缴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手续,否则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出租单位收缴承租人租金时,必须按照国家财政部、总后勤部《军队票据管理规定》([1999]后财字第81号)的要求,统一使用套印国家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的军队收费票据。五、严格实行租赁合同审核制度。出租军队空余房地产,必须使用军队统一制式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范本,签订书面合同,并经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生效。六、严格实行租赁年检制度。军队出租单位必须每年第一季度到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申报租赁管理情况,办理租赁项目年检手续,审验《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军队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会同政府房地产、工商和税务部门,对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合格的租赁项目,应当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注销《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承租人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对未申领或者持有无效《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的租赁项目,应当责令补办《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其租赁收入不享有免缴营业税、房产税政策。本通知印发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自200541日起启用。现有的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项目,应于20056月底前,按规定核发权限换发新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同时废止1998320日印发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和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落实办法。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式样(略)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增设经营场所是否要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0〕第103号)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企业增设经营场所是否要登记的请示》(苏工商〔20002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无论是依据《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还是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公司,住所均只能有一个。依据《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设立或变更经营场所均应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经营场所没有数量限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未规定“经营场所”为登记事项,公司在住所之外设立的经营场所应按分公司进行登记。

 

                                                   二000年五月二十五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医药经营企业变更地址是否需办理前置审批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0〕 269号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医药经营企业变更经营地址登记是否需办理前置审批的请示》(黑工商发〔2000〕13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依据《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以及企业登记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事药品经营的企业必须经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不应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企业地址变更登记的前置条件。

 

                                                       二000年十一月十五日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中“同时申报”含义的答复意见  (工商外企函字〔2009270号)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中“同时申报”含义的请示》(渝工商文〔20093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1992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发布)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住址与经营场所不在一处的,需同时申报。如果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住址与经营场所不在一处,但属同一登记机关管辖的,外国企业应当将其住址和经营场所向该登记机关同时申报,并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标注;如果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住址与经营场所分属不同登记机关管辖的,外国企业应当分别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同时申报,分别领取《营业执照》。特此答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企业登记注册”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问题的答复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互联网上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企业登记注册”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的请示》(浙工商个[2001]6号)收悉。经商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同意,现答复如下:国务院部署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专项整顿目的是要通过清理整顿,达到宏观控制、规模经营、加强管理、净化和规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持批准文件和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对原以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开办“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这次清理整顿专项行动中,对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应按照宏观控制、规模经营的原则,规范成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等企业组织形式。

 

 

 

                                                          二00一年七月十六日

 

 

上一篇:工商登记类违法行为监管(含相关国家局解释、移送规定、最新个体户法律规定)五 下一篇:工商登记类违法行为监管(含相关国家局解释、移送规定、最新个体户法律规定)七
相关文章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