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登记类违法行为监管(含相关国家局解释、移送规定、最新个体户法律规定) 三

  发布时间:2014/11/11 15:24:37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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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工商登记类违法行为监管(含相关国家局解释、移送规定、最新个体户法律规定)三(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违法行为1、认定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

工商登记类违法行为监管(含相关国家局解释、移送规定、最新个体户法律规定)三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违法行为

 

1、认定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移送规定 :

 

[妨害清算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2、总局答复及司法解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隐匿私分企业财产行为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1]221号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五十六条应如何适用处罚的请示》(湘工商[2001]0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借改制之机、隐匿、私分企业财产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区别不同情况依法处理。对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应追回隐匿的财产;隐匿私分财产的,属于转移资金的行为,应责令补足转移的资金,并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八)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00一年八月十六日

 

(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1、认定及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2、移送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九条 [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以上的。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九条 [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3.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非法经营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两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 

 

  ()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 

 

  (2)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七)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认定及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十一)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责令其接受监督检查和提供真实情况外,予以警告,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违法行为

 

认定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四条对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令其赔偿因出具虚假文件、证件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外,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违法行为

 

1、认定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移送规定 :

 

[妨害清算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2、总局答复及司法解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隐匿私分企业财产行为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1]221号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五十六条应如何适用处罚的请示》(湘工商[2001]0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借改制之机、隐匿、私分企业财产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区别不同情况依法处理。对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应追回隐匿的财产;隐匿私分财产的,属于转移资金的行为,应责令补足转移的资金,并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八)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00一年八月十六日

 

(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1、认定及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2、移送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九条 [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以上的。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九条 [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3.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非法经营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两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 

 

  ()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 

 

  (2)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七)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认定及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十一)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责令其接受监督检查和提供真实情况外,予以警告,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违法行为

 

认定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四条对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令其赔偿因出具虚假文件、证件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外,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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