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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登记的效力
作者:赵红燕律师 发布时间:2017/8/9 12:52:05 点击数:
导读:抵押登记的效力存在两种情况;抵押登记是抵押权的成立要件,即抵押权自抵押登记时起成立,可以对抗任意第三人。根据《物权法》第187条规定,以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1)建筑物…
抵押登记的效力存在两种情况;
- 抵押登记是抵押权的成立要件,即抵押权自抵押登记时起成立,可以对抗任意第三人。
根据《物权法》第187条规定,以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 抵押登记是抵押权的对抗要件,即抵押权虽在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自抵押合同签订时成立,但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换句话说,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仅在双方当事人间有效,对于当事人外的善意第三人无效。
《物权法》第188、189条规定,以下列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2)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3)交通运输工具;
(4)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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