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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身份证补办银行卡取款 涉嫌信用卡诈骗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5/27 8:52:12 点击数:
导读:捡身份证补办银行卡取款涉嫌信用卡诈骗被判刑 被告人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在ATM机取款,数额较大。后,被害人发现卡内存款被取走,遂报案。被告人后被查获并公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该院判决被告人犯…
捡身份证补办银行卡取款 涉嫌信用卡诈骗被判刑
被告人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在ATM机取款,数额较大。后,被害人发现卡内存款被取走,遂报案。被告人后被查获并公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该院判决被告人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安某与被害人朱某系同事关系,同住一间宿舍。2013年12月一天,安某在宿舍捡到朱某《身份证》,后持该身份证到银行谎称自己是朱某,将朱某的银行卡挂失并补办新卡、重新设置密码。后持新卡在ATM机多次取款,共计9600元。当被害人朱某持原卡取款时,密码错误导致银行卡被吞,经打印存折发现卡内钱款被取走,遂报案。被告人安某后被查获,赃款已退赔,被害人朱某对被告人安某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安某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案件庭审中,被告人安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观恶性较小,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安某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他人财产权利,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安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对被告人安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最终判决被告人安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安某与被害人朱某系同事关系,同住一间宿舍。2013年12月一天,安某在宿舍捡到朱某《身份证》,后持该身份证到银行谎称自己是朱某,将朱某的银行卡挂失并补办新卡、重新设置密码。后持新卡在ATM机多次取款,共计9600元。当被害人朱某持原卡取款时,密码错误导致银行卡被吞,经打印存折发现卡内钱款被取走,遂报案。被告人安某后被查获,赃款已退赔,被害人朱某对被告人安某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安某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案件庭审中,被告人安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观恶性较小,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安某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他人财产权利,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安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对被告人安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最终判决被告人安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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