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过高是否应受法律保护

作者:赵红燕 来源:赵红燕 发布时间:2014/2/5 17:26:52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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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于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案情简介:2006年8月25日至2006年10月4日,北京国安建设有限公司从北京沧海华建商贸中心(以下简称商贸中心)处购买了价值56万元的钢材,国安公司仅支付了7万元货款。2006年11月23日,商贸中…

关于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案情简介:

    2006年8月25日至2006年10月4日,北京国安建设有限公司从北京沧海华建商贸中心(以下简称商贸中心)处购买了价值56万元的钢材,国安公司仅支付了7万元货款。2006年11月23日,商贸中心与国安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协议约定:国安公司须在2007年1月25日前还清所欠货款,如国安公司到期未付清所欠货款,国安公司需另行支付商贸中心没付货款从2006年10月4日起每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国安公司未按期还款,只于2007年2月15日还款20万元,2007年7月3日还款5万元,尚欠24万元。

    我接受委托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希望能够协商解决,就给对方发了一份律师函,要求对方按协议履行义务。对方同意给付本金24万元,协商不成,商贸中心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本金、约定违约金、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等。

    在庭审中,国安公司对欠款事实及金额无异议,但是提出约定违约金过高,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我认为;商贸中心与国安公司已经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国安公司在没支付相应对价的情况下,商贸中心与国安公司之间就付款事宜所达成的还款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还款协议亦合法有效,国安公司理应按照还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时间履行付款义务。国安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按日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审理后,法院以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过高,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调整为日万分之八,其他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本案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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