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2013年度建设工程案件审判最新裁判观点之

  发布时间:2014/11/9 22:51:07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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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最高院2013年度建设工程案件审判最新裁判观点之最高院2013年度建设工程案件审判最新裁判观点之程序问题(2014-09-3009:15:57)标签:最高院工程案件裁判观点分类:司法动态1、反诉的金额超出受理法院的受理范围,仍应由…

最高院2013年度建设工程案件审判最新裁判观点之

最高院2013年度建设工程案件审判最新裁判观点之程序问题(2014-09-30 09:15:57)

标签: 最高院工程案件裁判观点分类: 司法动态

 

1、反诉的金额超出受理法院的受理范围,仍应由原受理法院管辖。

在库车青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苏建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案号:(2013)民一终字第163号】,最高人民法院阐释:“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反诉,应视为其接受该法院管辖。不因反诉改变案件级别管辖,亦是司法实践中管辖恒定原则的一般体现。因为,当事人完全可以不提起反诉,而根据诉讼标的额及对管辖利益的考虑,向其认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在当事人没有另行起诉,而是通过反诉主张相关诉讼请求的情况下,由受诉法院将之与本诉合并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本案应视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苏建公司的反诉有管辖权。该院依据反诉标的额向上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违反管辖恒定原则,属程序不当。”

2、在确定级别管辖时,不应对原告诉求的诉讼请求进行实质性审查,除非有明确证据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

在法院审理的26个管辖权异议案件中,有22个案件是关于级别管辖的,而在这22个级别管辖纠纷中,又有相当部分是被告方提出原告方虚增诉讼请求的金额,要求按照实际欠款金额确定诉讼标的,从而降低受理法院的层级。

在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省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案号:(2013)民一终字第174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北京城建公司主张本案工程造价为199184235.77元依据的是其自行制作的结算资料,与合同约定的固定价50598996元差距巨大。北京城建公司诉请江西省人民医院给付工程款85394235.77元,有随意增加诉讼标的额之嫌。本案应移送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但最高人民法院显然不能同意此种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如何确定诉讼标的额。从北京城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的请款看,其诉讼请求标的额为108739151.44元,并提供了相应证据。至于其请求能否得到支持,提供的证据材料能否采信,属于案件实体审理问题。一审法院认定北京城建公司诉请江西省人民医院给付工程款85394235.77元,有随意增加诉讼标的额之嫌系对案件实体的判断,人民法院在审查管辖权异议时,作出上述判断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多个类似案件均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对待此类纠纷的态度,又如福建省莆田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旷远(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旷远酒店有限公司与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13)民一终字第3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北京一建起诉时,就诉讼请求标的额人民币102770978.39元的构成,提供了双方所签合同、工程结算资料、工程项目变更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至于其所举证能否证明其诉讼请求,需经开庭审理后方能确定。”

也有例外,在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案号:(2013)民一终字第165号】,因该案在一审期间,泛华公司对容大公司提供已支付工程款的相应证据作了书面答复,认可尚欠工程款数额4396744元,该笔工程款再加上其诉讼主张的违约金及停工损失共计15661652元,尚未达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受案标准,因此泛华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也即,如已有证据证明双方实际的争议额,则应以实际的争议额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判断基础。

3、同一工程项目,同一当事人之间存在多份合同,可以合并诉讼并据此确定管辖法院。

对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当事人之间存在多份合同,是否可以作为一个诉讼案件,合并计算诉讼标的从而确定级别管辖的问题,在实践中,有部分法院认为需根据合同来区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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