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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未如实告知销售车辆实情构成欺诈,判决退一赔三
未如实告知销售车辆实情构成欺诈,判决退一赔三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10日,赵先生在北京某某公司购买了一辆某某牌汽车,汽车制造商为某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价格为169800元。同时,赵先生为上述车辆购买了交强险,保险费为950元,支付汽车改装费5000元。同日,赵先生提车后,将车开到一家洗车店清洗车辆时,发现车辆右前门、右后门铰链紧固螺丝有明显拧动痕迹,右前车门和右后车门没有密封条,赵先生马上将车开到北京某某公司处询问,该公司答复说车辆时新车,可以找鉴定机构做鉴定。赵先生当日找到北京某某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车辆状况进行鉴定评估,北京某某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车辆状况鉴定评估报告书》,鉴定结论为车况与新车不符。赵先生要求北京某某公司解除车辆买卖合同,退还已付车款,并支付购车价款的三倍赔偿、已付保险费、汽车改装费。
北京某某公司认可涉案车辆存在瑕疵并同意退车及支付保险费、汽车改装费及鉴定费。
争议焦点:
北京某某公司就涉案车辆的销售是否存在欺诈,即是否应当赔偿三倍购车款的问题。
法院认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根据以查明的事实,涉案车辆在销售给赵先生时未对右前门和右后门进行服装,未对右前门和右后门合页固定螺栓进行更换,但未就此告知赵先生。上述情况属于与商品性能、质量有重大关系的信息,北京某某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赵先生的知情权,已构成欺诈。赵先生关于退一赔三的主张,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1、北京某某公司向赵先生退还货款169800元,同时,赵先生退还购买的车辆。2、北京某某公司向赵先生支付赔偿款507600元。3、北京某某公司向赵先生支付改装费5000元,保险费950元,鉴定费2200元。案件受理费由北京某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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