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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公司交接漏洞 侵占大额黄金被追刑
作者:赵红燕 发布时间:2014/3/18 15:55:30 点击数:
导读:利用公司交接漏洞侵占大额黄金被追刑 齐某在担任公司黄金送检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七百余克黄金据为己有,近日,西城法院对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进行了审理。 公诉机关起诉称:齐某于2013年6月间,在…
利用公司交接漏洞 侵占大额黄金被追刑
齐某在担任公司黄金送检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七百余克黄金据为己有,近日,西城法院对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进行了审理。
公诉机关起诉称:齐某于2013年6月间,在其担任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黄金送检员期间,利用负责将公司黄金进行送检的职务便利,趁保管员送交给自己的黄金没有在登记本上登记,认为有机可乘,将本单位黄金共计708.99克(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180083.46元)据为己有。被告人齐某于2013年10月22日被抓获归案。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单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齐某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公诉机关起诉称:齐某于2013年6月间,在其担任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黄金送检员期间,利用负责将公司黄金进行送检的职务便利,趁保管员送交给自己的黄金没有在登记本上登记,认为有机可乘,将本单位黄金共计708.99克(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180083.46元)据为己有。被告人齐某于2013年10月22日被抓获归案。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单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齐某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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